关于调整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参保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9号)文件公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为42532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1874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依据上述标准,现就我市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和相关待遇计发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省月社平工资为3544.33元,月社平工资的60%2126.60元,月社平工资的300%10633元。

二、201478日至731日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7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进行补收。在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126.60元的,以2126.60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10633元的,以10633元作为缴费基数;在新年度由于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三、自201478日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41月至2014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每月缴纳标准为:按省月社平工资40%缴费标准为284元、按省月社平工资60%缴费标准为426元、按省月社平工资100%缴费标准为709元、按省月社平工资200%缴费标准为1418元、按省月社平工资300%缴费标准为2126元;也可以在283.55元至2126.6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41220日前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四、2014年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544.33元计算。7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五、自201478日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业务。 

 

一四年七月一日